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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周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甲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董*甲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甲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忠法民初字第02750号
  •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原告之父,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

  • 被告周某某,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啟芳

  • 书记员昌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