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甲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董*甲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甲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原告之父,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啟芳
书记员昌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