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牙*甲、牙*乙、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甲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甲,农民。
被告牙*甲,农民。
被告牙*乙,成年人,农民。
被告韦*乙,无业。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晓蓉
书记员韦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