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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甲与牙*甲、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牙*甲、牙*乙、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甲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397号
  •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甲,农民。

  • 被告牙*甲,农民。

  • 被告牙*乙,成年人,农民。

  • 被告韦*乙,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晓蓉

  • 书记员韦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