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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拴院与赵**、赵**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诉被告赵、赵**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静界民初字第2号
  •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米,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3日。

  • 被告赵,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6日。

  • 被告赵,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1日。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满良

  • 书记员张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