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诉被告赵、赵**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米,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3日。
被告赵,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6日。
被告赵,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1日。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满良
书记员张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