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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婚约财产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某某、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某、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率前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杜某某之子杜某某与蒋某某、贾某某之女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128000元、银元6枚(折合6000元)订婚,当月30日双方在镇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6月2日经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7月15日杜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蒋某某、贾某某返还彩礼134000元。蒋某某、贾某某辩称:彩礼系赠与,不同意返还,并要求赔偿蒋盼盼精神损失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在杜某某与蒋某某的订婚过程中,蒋某某、贾某某收取杜某某彩礼134000元,因杜某某与蒋某某已离婚,杜某某请求返还彩礼,应酌情予以支持。蒋某某、贾某某辩称彩礼系赠与,不同意返还,并要求赔偿其女精神损失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蒋某某、贾某某返还杜某某彩礼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杜某某负担680元,蒋某某、贾某某负担2300元。

蒋某某、贾某某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彩礼是被上诉人自愿赠与的,用于归还上诉人之女上学所借债务,原审对此未调查不当。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偏袒被上诉人。二、上诉人之女与被上诉人之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上诉人之子在政府部门上班,不存在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依照最**法院关于彩礼返还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不应当返还该彩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偏袒被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核判决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杜某某答辩:被上诉人儿子和上诉人之女婚后共同生活只有12天,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12万元彩礼才是公平的,上诉人之女拿去价值11500元的四金应予退还。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署名为杜**甘肃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1820101004433743,称:该卡上原有蒋盼盼存款5000元,卡由蒋某某保管,但被杜某某以挂失名义支取,该金额可以抵顶彩礼部分款。杜某某辩称:该卡内存款原系杜**的,该卡被蒋某某保管,故杜**挂失支取了,上诉人所称不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银行卡**某某开设,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因上诉人不能该银行卡款项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关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贾某某在其女儿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儿子订婚过程中,依据习俗收取杜某某彩礼、礼金134000元。该彩礼数额较大,客观上对杜某某的家庭造成困难,现双方子女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u0026ldquo;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生活困难的u0026rdquo;之规定,上诉人应当酌情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礼。上诉人认为该彩礼属于赠与、不予返还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中民终字第780号
  •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1日,镇原县人,农民。

  •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8日,镇原县人,农民。

  • 蒋某某、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率前,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3日,镇原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责逆

  • 审判员樊欣

  • 代理审判员卢小栋

  • 书记员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