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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魏**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某,被上诉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8日,肖某某儿子肖某某与魏某某女儿魏某某经他人介绍订婚,言定彩礼46660元、衣服钱12000元。2013年12月18日,肖某某与魏某某在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31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某某及家人与魏某某发生矛盾,2015年2月23日,魏某某与肖某某的母亲发生纠纷后,肖某某将魏某某送回娘家。2015年4月27日,肖某某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某离婚,同年5月27日,环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肖某某与魏某某离婚,并由肖某某向魏某某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现肖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某返还彩礼5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与魏某某缔结婚姻关系时,肖某某向魏某某给付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肖某某虽与魏某某离婚,但双方原已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u0026rdquo;。肖某某要求魏某某返还其所给付的彩礼等款,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给付该彩礼款而导致其生活困难,且环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肖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的同时判令由肖某某向魏某某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故对肖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等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肖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肖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肖某某与魏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一年多,但实际两人同居时间不足一月。为支付彩礼,给上诉人造成了生活困难。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魏某某答辩称,肖某某有固定收入,其给儿子成家并未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审判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肖某某申请其女儿肖**出庭作证,以证实肖某某为给其儿子*某某结婚,向肖**借款3万元。魏某某对该证言有异议。肖某某还提交了环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实肖某某因给其子*某某结婚,欠债9.8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魏某某对该证明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肖**某某女儿,与肖某某有利害关系,对其所作证言不予采信。环县环城镇西川村委会证明,加盖印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环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环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肖某某在给其子*某某结婚时,给付魏某某彩礼46660元,客观上对其家庭生活有一定影响。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u0026ldquo;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u0026rdquo;的规定,魏某某应返还肖某某彩礼5000元。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处错误。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

二、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肖某某彩礼5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50元,由肖某某负担1250元,魏某某负担1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中民终字第693号
  •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

  • 委托代理人董鹏宇,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责逆

  • 审判员樊欣

  • 代理审判员卢小栋

  •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