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不识字,农民。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10月,不识字,农民。
被告马*某,又名马*三,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系被告马*某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清
书记员康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