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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县民初字第883号
  •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不识字,农民。

  •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10月,不识字,农民。

  • 被告马*某,又名马*三,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系被告马*某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清

  • 书记员康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