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退还彩礼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刘*,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敏超
书记员王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