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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退还彩礼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初字第7991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告刘*,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徐敏超

  • 书记员王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