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周*,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杨伏华,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云
书记员黄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