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郭*与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初字第1903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 被告周*,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委托代理人杨伏华,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云

  • 书记员黄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