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葛**、葛**、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葛*甲,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葛*乙,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席*,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孙秀丽
人民陪审员张淑霞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