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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葛**、葛**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葛**、葛**、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兴民初字第4846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告葛*甲,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告葛*乙,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告席*,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维国

  • 人民陪审员孙秀丽

  • 人民陪审员张淑霞

  •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