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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潘**、潘**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潘**、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6月29日以其与被告潘**、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1207号
  •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 被告潘**,女,汉族,199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 被告潘**,男,汉族,47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琳

  • 人民陪审员邓金珍

  • 人民陪审员伍文奇

  • 书记员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