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潘**、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6月29日以其与被告潘**、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潘**,女,汉族,199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潘**,男,汉族,47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琳
人民陪审员邓金珍
人民陪审员伍文奇
书记员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