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马雪琴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不应返还“一包葱”彩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马**自愿返还被上诉人马涛“一包葱”彩礼玖仟元(9000元)、雅马哈牌燃油助力车一辆,于2009年3月31日前履行,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马**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雪琴。
委托代理人孙安宁。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谭雯
代理审判员胡文红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