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与马涛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马雪琴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不应返还“一包葱”彩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马**自愿返还被上诉人马涛“一包葱”彩礼玖仟元(9000元)、雅马哈牌燃油助力车一辆,于2009年3月31日前履行,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马**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石民终字第15号
  • 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雪琴。

  • 委托代理人孙安宁。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涛。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斌

  • 审判员谭雯

  • 代理审判员胡文红

  •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