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穆**与马小*、马**、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马**、马**、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和被告马**、马**、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穆老三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3月2日在双方家人及媒人见证下,将150000.00元彩礼交付给被告马**、马**,同时约定于同年3月5日结婚。结婚当天,被告马**反悔,不愿履行婚约,鉴于尊重被告婚姻自由的权利,原告同意了被告马**的要求,并与被告马**达成了退婚协议。被告马**于第二日退还了80000.00元彩礼,剩余70000.00元约定于同年3月15日前归还,如拖欠一日按每日支付违约金1400.00元计算,并由被告马**、马**提供担保,以宁DB6729帕**小轿车作为抵押。该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退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马**、马**返还原告下余彩礼70000.00元,被告马**、马**承担保证责任;2、被告马**、马**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3月16日至礼金全部返还之日止(包括现有的11200.00元,即按1400元*8天计算),被告马**、马**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退婚协议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马小艳达成退婚协议并由被告马**、马**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马**的质证意见为,字虽然是我女儿和儿子签的,但是是在无奈之下被逼签的,当时他们将我们送亲的人扣留在他们家中一天一夜。

被告马**、马**的质证意见为,字就是我们签的,但是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签的。

被告辩称

被告马**、马**、马**、马**辩称,一是原告与被告马**之间签订的退婚协议无效,不能成立;二是被告实际收了原告98000.00元彩礼,其中70000.00元一笔中包括看女子的2000.00元,最后我们也陪了二千三、四;三是原告在婚约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不能成立;四是原告要及时退还抵押的宁DB6729号帕**小轿车,因为被告马**、马**没有嫁女子,只是送亲的,原告不应该扣被告的车、钥匙及行驶证。

被告马**未提供证据。

被告马**、马**、马*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订立婚约、举行婚礼的过程及退婚的事实。

原告对该2份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顾某某陈述的二笔彩礼钱属实,但其它陈述不属实,因为婚礼举行到一半时,被告马**就逃婚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不属实,当时我没有逼她,字是被告马**自愿签的。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退婚协议能够客观的证实本案部分事实,故本院对该协议中有关退婚过程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人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与本案原、被告的陈述及退婚协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于该二份证言中关于订立婚约、举行婚礼、退婚过程的部分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份订立了婚约,由原告穆*三向被告马**给付彩礼10000.00元(由被告马**退还原告2000.00元)。后又于送大礼时向被告马**给付彩礼93000.00元(由被告马**退还原告3000.00元)。同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与被告马**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同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原告与被告马**就退婚事宜达成《退婚协议》,该协议就退婚事宜和返还彩礼数额、时间及抵押物、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约定由女方马**退还男方彩礼、衣物等所花现金15万元整,对于原告给被告购买的黄金三件(47克)、手机一部、女方哥哥马**抵押的宁D.B8729号小轿车待女方将剩余7万元归还后退还女方,并由被告马**、马**提供担保。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80000.00元彩礼,余款至今未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马小艳订立婚约时,被告马小艳向原告要的黄金三件、苹果手机一部,现均存放于原告家中。被告马小艳娘家陪嫁物有太空被二床,现亦存放于原告家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与被告马**虽按照农村习俗订立了婚约,并向被告马**、马**给付彩礼,但由于婚约双方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马**返还原告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应以彩礼的合理范围为限。因退婚协议约定的返还数额把订婚期间馈赠礼物、接亲车费、招待花费等不属于彩礼的部分计算在内,于法无据,理由不当,故对其不当部分不予支持。综合全案,在扣除不属于彩礼范围的部分折抵款及已返还的部分彩礼、被告马**向原告要的黄金三件及手机一部外,应由被告马**、马**返还原告彩礼18000.00元。本案中,被告马**、马**作为退婚协议的担保人,与原告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马**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但保证范围应以彩礼的合理范围为限。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且由于原告与被告马**在退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马**支付违约金及由被告马**、马**对该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娘家陪嫁物太空被二床,系被告马**的个人财产,应由原告予以返还。对于被告马**的其他娘家陪嫁物,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马**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穆*三彩礼18000.00元,并由被告马**、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由原告穆*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马小艳娘家陪嫁物太空被二床;

三、驳回原告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0元(原告穆**预交915.00),由原告穆**负担700.00元,被告马**、马**、马**、马**负担2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原民初字第1181号
  •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穆**,男,生于1986年4月19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军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 委托代理人穆成礼,男,生于1954年6月19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马小艳,女,生于1990年5月16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 被告马**,男,生于1952年4月5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被告马小艳之父。

  • 被告马**,男,生于1977年3月8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被告马小艳之兄。

  • 被告马**,男,生于1979年2月6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被告马小艳之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苟向辉

  • 书记员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