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系上诉人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曾用名马五女,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回族,文盲,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回族,文盲,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彤
审判员马晓红
代理审判员苟改莉
书记员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