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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称双方经人介绍约定婚约,后通过媒人交付被告见面礼1500元,但因彩礼问题双方未能成婚。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见面礼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所诉被告查无此人,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退还给原告袁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原民初字第1094号
  •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袁某某,男,回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

  • 被告王某某,女,回族,农民,现年23岁,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勇

  •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