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称双方经人介绍约定婚约,后通过媒人交付被告见面礼1500元,但因彩礼问题双方未能成婚。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见面礼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所诉被告查无此人,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退还给原告袁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某某,男,回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
被告王某某,女,回族,农民,现年23岁,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勇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