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和法诉被告高**、高和园、高**、高**、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和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高和园、高**、高**、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和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和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和法。
委托代理人:赵金法,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金木。
被告:高和园(系下列被告高卓英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高**。
被告:高**。
被告: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春盛
审判员寿宝泉
人民陪审员朱先淼
书记员何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