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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郑州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84民初258号
  •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州市**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男,1974年5月6日出生。

  • 被告河**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崔永卫、查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文奇

  • 书记员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