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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施文志、滦平县**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施文志、滦平县**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24民初112号
  •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施**。

  • 被告:施文志。

  • 被告:滦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河北村。

  •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村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司利国

  •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