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施文志、滦平县**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施**。
被告:施文志。
被告:滦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村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