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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代**、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龙臣与代**、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代**在中国农**行营业部有一笔5849.91元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同时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湾村委会的协助下,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因承包5.3亩土地而衍生的动迁补偿款。基于本院对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代**、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已穷尽执行措施,且被执行人代**、李**均下落不明,执行周期较长,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东执字第140-2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 委托代理人邵春辉,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 被执行人代**,女,1968年9月16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 被执行人李**,男,1968年11月14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牧

  • 审判员张晨明

  • 审判员刘延常

  •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