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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46号
  •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周志明,男,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

  • 被告上海浦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总裁。

  • 委托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慧,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戴劲松

  • 书记员姚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