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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郭**与被告韩**、郭**、韩**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郭**诉被告韩**、郭**、韩**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郭**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徐**、陈**,被告韩**、郭**、韩**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喻**、郭**诉称,原告在自家自留地上修建了一条占地约0.4亩的入户路,为修建该入户路花费人工工资5100元。2012年,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补偿原告3.5万元,将其入户路接入原告所修建的入户路,原告同意后,被告便将其入户路与原告所修建的入户路联接并利用至今,但其却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原告3.5万元的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占地使用费3.5万元以及修路人工工资1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韩**、郭**、韩**辩称,原告主张的道路系农村公路,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该路段由政府出面硬化,权属系当地的交通协助主管部门所有,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是该路段扩建时间为2007年,其诉讼时效已过;第三是被告对该路段的加宽活动也出力且出资,并共同使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之路段现系喻**、喻**、韩**三户入户路的共同路段,长约29.1米,宽约4.25米。2003年,喻**利用自家自留地初建入户路,并于2007年对该路段进行扩建一次。2011年原、被告协商共建该路共同使用,并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在修建自己的入户路时,聘请挖机等工程设备对该路段进行平整施工。2012年,政府在进行“小康路”建设时将该路段进行了硬化施工。但双方对该路段占地使用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遂产生纠纷。2015年9月,韩**户以喻**户阻止其通行将之诉至法院,本院作出了要求喻**户排除妨害的判决后,现喻**户以相邻通行纠纷将韩**户诉至本院,要求作出对共同通行之入户路段作出占地补偿及修路人工投入分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2015)仁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2015年12月7日现场勘测草图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在入户路的通行问题上已经达成共同使用诉争路段的共识,其符合不动产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本院予以确认;但就其占地使用补偿问题,本案诉争之路段原系自留地,因建成道路通行,对原自留地权属人自然产生了相应的损失,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现使用该路段的喻**、喻**、韩**三户理应对该路段的损失共担责任,即对原告喻**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原告主张因通行对其自留地产生的损失以其举证的当地转让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主张标准具有随意性,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双方曾达成补偿3.5万元的协议,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采用贵州省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对本案占地损失进行测算。经测算,该路段占地损失为29.1m4.25m0.0015亩/m253000元/亩u003d9832元。根据共同使用共同分摊的原则,即韩**户应分摊原告补偿经济损失的三分之一份,即3277元。原告主张被告分摊其建路人工投入费用,因该费用不是被告通行该道路产生必然的损失,且被告在为建造该道路也作出了相应的投入,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郭**、韩**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偿原告喻**、郭**3277元。

二、驳回原告喻**、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59元,原告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民初字第04870号
  •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喻**,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 原告郭**,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 委托代理人徐家丽、陈莉娟,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 被告韩**,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 被告郭**,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 被告韩**,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 委托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朝波

  • 书记员王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