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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五里**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裣费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潞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潞民初字第1235号
  •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申**,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井峪村,乡村医生。

  • 委托代理人任阿庆,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常村073号,系原告所在村委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

  • 被告潞城市辛**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郭**,村委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宝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