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潞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申**,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井峪村,乡村医生。
委托代理人任阿庆,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辛安泉镇常村073号,系原告所在村委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
被告潞城市辛**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村委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宝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