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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广德县桃**花塘村民组、广德县桃**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广德县桃**花塘村民组(以下简称五花塘居民组)、广德县桃**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祠山岗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兰**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30号
  •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 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五花塘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 负责人:吴开友,该村民组组长。

  • 被告:广德县桃**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 法定代表人:李**,该社区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庆军

  • 人民陪审员艾北莉

  • 人民陪审员程家荣

  • 书记员万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