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诉被告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汉族。
原告刘**,女,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旺发,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建林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代理审判员王春妮
书记员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