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王**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雷*、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雷*,男。
原告王**,女。
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樊丽萍
书记员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