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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王**与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王**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雷*、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581民初237号
  •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雷*,男。

  • 原告王**,女。

  • 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 负责人王*,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樊丽萍

  • 书记员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