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韩城市新城办盘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生于1944年3月9日,汉族,中专文化,系村民。
被告韩城市新城办盘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苏**,系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樊丽萍
书记员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