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大专学历。
原告李衬衬,女,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改成,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樊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