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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581民初263号
  •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大专学历。

  • 原告李衬衬,女,汉族,初中文化。

  • 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 负责人杨改成,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萍

  • 书记员樊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