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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陈楼村村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诉被告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陈楼村村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中,被告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陈楼村村民五组应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陈楼村第五村民组,该组织住所地郑州**王办事处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是本案唯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4135号
  •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陈楼村村民五组。

  • 代表人陈**,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青峰

  • 人民陪审员吴晓铭

  • 人民陪审员赵根松

  • 书记员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