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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城市新城**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利军、王**诉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利军、王**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利军、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581民初11号
  •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男,汉族。

  • 原告王**,女,汉族。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 被告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

  • 负责人孙**,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建林

  • 代理审判员王春妮

  •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 书记员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