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海诉被告甘**、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鲍**。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王*,副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金玲
书记员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