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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海诉被告甘**、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功民初字第2958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鲍**。

  •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 负责人王*,副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金玲

  • 书记员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