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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桂*、陈*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桂*、陈*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桂*、陈*返还原告蔡**彩礼款计人民币256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桂*、陈*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来执字第00678号
  •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蔡**,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 被执行人:桂*,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 被执行人:陈*,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明翠

  • 审判员张玉碧

  • 审判员刘开淼

  • 书记员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