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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龙诉被告曹**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功民初字第2774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焦**。

  • 被告曹**。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金玲

  • 书记员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