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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焦*龙诉被告曹**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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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焦**。
被告曹**。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金玲
书记员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