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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中**学院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中**学院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的委托代理人詹*、李**,中**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陈*、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起诉称:我于2003年担任《青春版牡丹亭》剧组的音乐总监,独立完成了《青春版牡丹亭》的整理改编、音乐设计,并担任配器及排练指挥工作。由于我对《青春版牡丹亭》作出了非常重要的创造性贡献,故对该剧音乐部分享有作品署名权等合法权益。2012年8月,中**学院发起、主办并负责实施了第一届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案外人白**以个人名义将《青春版牡丹亭》提交评选并获评奖项,被提名理由是“白**及《青春版牡丹亭》创作团队对昆曲艺术在世界范围的推广传播有着突出贡献……在恢复古老昆曲原剧作的同时,创造性地编排表演并融入现代审美元素……”。2012年10月25日,太极传统音乐奖颁奖典礼在中**视台举行,现场宣布“白**的《青春版牡丹亭》获得了太极传统音乐奖”,白**委托的代理人出席颁奖礼并领取了奖项。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从申报、颁奖到后期宣传,中**学院对外公开发布的颁奖信息及对《青春版牡丹亭》的项目描述中无一处注明我为《青春版牡丹亭》音乐部分创作人。为此,我曾于2013年1月两次致函中**学院、提出抗议,但并未收到有效、积极的回应。2013年4月,我委托律师向中**学院发出律师函,但其仍旧未予理睬。我认为,太极传统音乐奖是一个音乐类奖项,我在《青春版牡丹亭》的音乐创作上有着重要贡献,白**明知《青春版牡丹亭》系多人心血结晶,却在进行申报及接受奖项时突出其个人,揽全功为己有,而中**学院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便将不实内容公布,客观上使人误认为《青春版牡丹亭》的成就主要系白**个人之功。中**学院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对《青春版牡丹亭》享有的署名权。为此,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1、中**学院在《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广州日报》、《扬子晚报》、《音乐周报》、《人民音乐》六家媒体以及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刊登持续一周的声明,向我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中**学院停止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在涉及《青春版牡丹亭》的载体上注明“唱腔整理改编、音乐设计、配器、指挥:周**”;3、中**学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赔偿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学院答辩称:首先,太极传统音乐奖不是单纯针对音乐人的奖项,也包括对非音乐人的表彰。其次,将《青春版牡丹亭》的奖项颁发给白**是由于其总制作人的身份,该剧的资金投入、剧目制作、演员召集、宣传联络均由白**组织完成。第三,将太极传统音乐奖颁发给白**是表彰他在传统音乐传播方面做出的贡献,且我院作为主办方仅对参评人员和作品进行评价,周**没有参评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推荐其参评,我院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评价。《青春版牡丹亭》参评时的申报人是白**,申报方向是传播,与音乐著作权无关。第四,太极传统音乐奖的评选公开公正,不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且在介绍《青春版牡丹亭》时对创作团队的贡献予以了肯定,我院并不存在侵害周**署名权的情形。综上,我院不同意周**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法院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昆曲《牡丹亭》是明代剧作家汤**创作的传统戏曲名剧。2004年,白**作为总制作人会同主创团队在原有《牡丹亭》的基础上编排了《青春版牡丹亭》,此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多场巡演。周**受苏州昆剧院的委派在《青春版牡丹亭》剧组中担任音乐总监一职。《青春版牡丹亭》巡演过程中对外发放的部分演出单上显示有如下信息:“总制作人及艺术总监白**”、“音乐总监/音乐设计/唱腔整理改编/配器周**”。

2012年11月30日,江苏**剧院为周**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青春版牡丹亭》剧组中担任音乐总监职务,其独立完成了唱腔整理改编、音乐设计、配器、排练指挥等工作。

2012年,中**学院作为主办单位发起并主办了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该活动由中**学院负责实施并组织评奖和颁奖。为上述活动制定的“太极传统音乐奖章程”第一条载明:“太极传统音乐奖对在全球传统音乐的表演、传承、理论和传播各领域有杰出贡献和创意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特别是对濒临消亡的传统音乐有抢救、保护、再发现和重建的功绩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与宣传。”

白**作为申报人将《青春版牡丹亭》提交参选,申报方向为传播,并获得了奖项,太极传**委员会对其颁奖词如下:“白**及青春版《牡丹亭》创作团队对昆曲艺术在世界范围的推广传播有着突出贡献。其创新形式对古典传统与现代艺术的融合做出了有益探索,使昆曲艺术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太极传**委员会为评选活动专门制作的纪念册上载有入选项目的项目简介和提名理由。其中,《青春版牡丹亭》的项目简介如下:“青春版《牡丹亭》是著名作家白**主持制作,汇集两岸三地优秀青年艺术家共同打造,融古典昆曲与现代舞台艺术于一身,旨在推广传统艺术,弘扬民族文化。白**和编剧小组将全本《牡丹亭》改编,对整部戏进行了浓缩精炼……青春版《牡丹亭》在保有昆曲唱腔原有艺术风格的同时,采用了大量的现代舞台灯光、舞美艺术,并大胆启用年轻演员出演……”,提名理由如下:“青春版《牡丹亭》自04年在台湾首演以来,历经8年全球巡演,总演出场次已经超过了200场,且几乎场场爆满,极大地推广了昆曲艺术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传播。青春版《牡丹亭》的演出获得了巨大成功,前后一共迎来了7000人次的观众。特别是2011年在北京国家大剧院的第198至200场三场连续演出更是惊艳京城。白**及青春版《牡丹亭》创作团队对昆曲艺术在世界范围的推广传播有着突出贡献。青春版《牡丹亭》的创新形式也对古典传统与现代艺术的融合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在恢复古老昆曲原剧作的同时,创造性地编排表演并融入现代审美元素的这一展演和传播活动,对在世界范围推广、传播中国古典昆曲艺术做出了突出贡献,也在古典传统与现代艺术如何加以融合以求符合时代精神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与各高校的戏曲社团合作在校园内传播戏曲文化,吸引当下的年轻人对昆曲产生了兴趣。青春版《牡丹亭》对昆曲艺术的传承保护以及传播无疑是具有历史意义的。”

太极传统音乐奖的官方网站(网址为www.tcm-award.com)上登载有评选活动的相关情况,该网站“新闻动态”栏目中载有一篇题为“白**获太极传统音乐奖复兴文化之根传承文化之美”的文章以及一篇题为“著名作家白**先生获得太极传统音乐奖”的文章,主要对白**获得太极传统音乐奖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中提及授予白**奖项意在奖励其主持制作的《牡丹亭》在昆曲传播方面所做的贡献。此外,上述网站上还设有来自优酷网的视频链接,视频内容为太极传统音乐奖的相关新闻和《青春版牡丹亭》的部分内容。对于上述情况,上海**事务所于2013年7月3日申请上海**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11月13日出版的《北京青年报》以及2012年11月14日出版的《新京报》上分别刊载有白**获得太极传统音乐奖的相关新闻报道。此外,《信息时报》、《北京晚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上亦刊载有相关新闻报道。

2013年1月2日出版的《音乐周报》上刊登了周**《致太极传统音乐奖组委会的公开信》,对组委会将奖项颁发给白**个人提出了质疑。同年1月16日,太极传统音乐奖组委会在《音乐周报》上公开进行了回应,认为颁奖给白**个人并无不妥。此后,周**和太极传统音乐奖组委会又分别在《音乐周报》上就上述事宜各自刊载了一封针对对方的公开信。

2013年5月2日,周**委托律师向中**学院发出律师函,声明中**学院未经其许可,将太极传统音乐奖授予白**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另查一,周**为证明其对《青春版牡丹亭》在音乐创作上的贡献提交了《青春版牡丹亭》的完整曲谱。

另查二,周**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2000元。此外,周**表示其还支付差旅费共计6750元,并提交了其代理律师往返的交通费、食宿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书面证明、太极传统音乐奖纪念册、演出单、报纸、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律师函、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青春版牡丹亭》巡演过程中对外公示的信息以及江苏**剧院出具的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参与了《青春版牡丹亭》音乐部分的创作,有权主张署名权。

本案中,周**以中**学院在组织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过程中将《青春版牡丹亭》的奖项颁发给白**个人,未体现其本人为《青春版牡丹亭》音乐部分创作人的身份,侵害其署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其作品存在创作关系这一关联事实,而表明作者身份的方式是在作品依附的载体上署上作者的姓名。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署名权所控制的行为系基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他人在使用作者作品的情况下才负有为作者署名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中**学院主办的太极传统音乐奖只是一项评选活动,其本质上属于对所涉作品的评价行为,不属于对所涉作品的使用行为,评选活动中并不涉及对《青春版牡丹亭》整体或其中音乐部分的使用,故中**学院在评奖过程中并不负有逐一标明戏曲主创者或音乐创作者身份的义务,否则,将扩大署名权的保护范围,给社会公众施加过重的义务,并有违社会惯例。并且,从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中涉及《青春版牡丹亭》的颁奖词、项目简介、提名理由以及太极传统音乐奖官方网站上相关文章的内容来看,中**学院将奖项授予白**是基于其身为《青春版牡丹亭》总制作人的身份和《青春版牡丹亭》在传播昆曲艺术方面的贡献,且提及了创作团队的贡献,中**学院的涉案评奖行为不会使人误认为《青春版牡丹亭》的音乐部分由白**创作,并未割裂周**与《青春版牡丹亭》音乐创作之间的关联。

综上所述,中**学院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周**署名权的侵犯,对周**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朝民初字第34660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委托代理人詹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颖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中**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丝竹园安翔路1号。

  • 法定代表人赵**,院长。

  • 委托代理人陈钢。

  • 委托代理人孟飞,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志甫人民陪审员李凤雨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 书记员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