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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大连世**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诉被告大连世**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旅民初字第1143号
  •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隋**。

  • 被告:大连**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徐英卿,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战,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守玲

  • 审判员孟虎

  • 人民陪审员李力

  • 书记员乔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