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诉被告大连世**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隋**。
被告:大连**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英卿,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战,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守玲
审判员孟虎
人民陪审员李力
书记员乔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