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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林其秋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林其秋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620号
  •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 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甘雪琦,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林**,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洪志峰

  • 书记员程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