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林其秋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雪琦,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洪志峰
书记员程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