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广西北**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桂民四终字第55号
  •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角路145号。

  • 法定代表人:黄*葆源叶时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4层402室。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段清新,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东方**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大厦22楼2209室。

  • 法定代表人:陆**,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陆金权,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瑜

  • 审判员王一君

  • 代理审判员柏树义

  • 书记员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