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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韩**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民初字第05253号
  •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更换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

  •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新大街9号。

  • 法定代表人曹**,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

  • 法定代表人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李春财,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该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

  • 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车道沟南里A楼。

  • 法定代表人计洪昭,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董有杰,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伟人民陪审员陈朝虎人民陪审员陈友芳

  • 书记员于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