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韩**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新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曹**,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春财,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该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
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车道沟南里A楼。
法定代表人计洪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有杰,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伟人民陪审员陈朝虎人民陪审员陈友芳
书记员于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