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
被告:舞钢市**有限公司。
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素丽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