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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舞民初字第15号
  •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更换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 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

  • 被告:舞钢市**有限公司。

  • 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素丽

  •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