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龙诉被告上海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殷*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宁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因被告中**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江苏省**民法院和江苏**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12月4日,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中**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继续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上海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殷**。
委托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永政。
被告上海中**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孙涛,江苏省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震
代理审判员刘晓波
人民陪审员黄秀佩
书记员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