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罗集朱**,组织机构代码78493303-5。
投资人:姚**,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0786-0。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烜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欧健
书记员顾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