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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制品厂与合肥市**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750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更换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罗集朱**,组织机构代码78493303-5。

  • 投资人:姚**,厂长。

  • 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0786-0。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烜

  • 审判员张健

  • 审判员欧健

  • 书记员顾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