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程**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项**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人王**称: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程*忠于2013年9月11日突发脑溢血,经多家医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植物状态,无意识,故申请人王**诉到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程*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审理,哈尔**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5月19日对申请人程*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植物状态,暂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王**申请确定其为程*忠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程建忠系夫妻关系,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申请人王**为被申请人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王**,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龙源小区5号楼1单元1001室
被申请人程**,身份证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狱民警,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龙源小区5号楼1单元1001室(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士君
书记员赵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