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限公司与被告庄瑞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日照**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奎山街道柳州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被告庄**,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李玉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