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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限公司与庄**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限公司与被告庄瑞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济民三初字第667-2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日照**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奎山街道柳州路南。

  •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 被告庄**,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俊河

  • 代理审判员李宏军

  • 代理审判员李玉

  •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