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与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民初字第0922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马福忠,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八大街81号。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卓丹红

  • 书记员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