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马福忠,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八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卓丹红
书记员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