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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程*才、程*强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诉被告程*才、程*强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母亲李某某与二被告的三弟程**200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一直至今。因为双方的性格都是大大咧咧的,所以就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12月22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程*某。2015年5月8日,程**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二被告否认原告为死者程**的亲生女儿,并闯到原告家中,将程**生前凡是与有关与原告在一起生活的所有物品一股脑的拿走了。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为确认原告的第一顺序继承资格,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程*某与程**系亲生父女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提起遗产继承纠纷,在该纠纷的审理中,要求亲子鉴定。现在原告仅仅请求确认程某某与死者程**的父女关系,与两被告没有利益纠纷。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濮民初字第1531号
  •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某某,女,现年10岁。

  •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1年6月29日生。

  • 被告:程*才,男,成年。

  • 被告:程*强,男,成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效涛

  • 书记员:马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