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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中,申请人刘**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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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刘**,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袁金平
代理书记员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