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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中,申请人刘**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民特字第00856号
  • 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刘**,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袁金平

  • 代理书记员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