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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被申请人龚尚进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被申请人龚尚进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在审理中经调查查明,申请人刘*与本案的被监护人龚**(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毛岗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一起生活过,没有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并未形成法律上的继子与继父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的条件,不属于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监护资格的人……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监护资格的人才能起诉,因此,申请人刘*起诉主体不适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务民特字第7号
  •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刘*,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

  • 被申请人龚尚进,男,1948年1月3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水波

  • 书记员张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