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廉素珍与被申请人廉斌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廉素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素珍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廉素珍。
委托代理人范东川,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廉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婧
书记员王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