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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素珍与廉*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廉素珍与被申请人廉斌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廉素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素珍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特字第0004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廉素珍。

  • 委托代理人范东川,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廉斌。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婧

  • 书记员王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