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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李**、林**、陈**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诉被告李**、林**、陈**探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即69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8号
  •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探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金锡,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汉族。

  • 被告林**,男,汉族。

  • 被告陈**,男,汉族。

  •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恩林,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策,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永雄

  • 审判员罗斌衡

  • 人民陪审员陈爱年

  • 书记员李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