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母其云因与被上诉人马龙**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徐**、陆**探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母其云的委托代理人何*、程**,被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徐**、陆**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民法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母其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母其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超,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增光,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麒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孙少波
代理审判员杨宏
书记员邵钿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