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系沈**路局所属企业,依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认为本案应由通辽**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通辽**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探矿权纠纷发生在西乌珠穆沁旗,《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六)项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西乌珠穆沁**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
法定代表人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均胜,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乌珠**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旗。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额勒登格
审判员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徐小军
书记员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