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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洪范**限公司、洪范**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市洪范今*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洪范**限公司、被告洪范**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长春市洪范今*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朝民初字第1357号
  •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无职业,住长春市净月区。

  • 被告洪范**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 被告洪范基**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 被告长春市洪范今*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经营场所长春市朝阳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赫亮、吴航,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江佰彦

  • 书记员曲栋